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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如何對外籍教學人員說明外籍教學人員特殊處理流程中的相關法規(性平法、霸凌防治準則、兒少法等)?
    有關外籍教學人員特殊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一案,國教署已另案函知英譯版本,並規劃至職前導入課程(Orientation)之必修學分,以供本計畫所有外籍教學人員參與研習;相關資訊敬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轉知及督導。
  • 合約寫到乙方「…凡修習TESOL、TEFL或CELTA英語教學證照者,每月發給新臺幣5千元津貼。」是補助外籍教學助理修習證照,還是取得證照後所給予的補助?
    修習證照津貼係補助外籍英語教學助理修習TESOL、TEFL或CELTA等英語教學證照之「專班課程」,非直接以現金形式補助。
  • 每學期都會進行一次書面考核,但考核獎金是每年只發放一次嗎?
    每學期進行1次書面考核,依考評結果(甲等或乙等)每學年給予考核獎金1次。
  • 請問外籍教師有年終嗎?
    依外師聘雇契約內容第四條之4.2考核獎懲:甲方應至少每學期對乙方進行1次書面考核,並於聘僱期間屆滿前完成所有考核,並依其考核結果給予獎懲,故外師年終沒有年終獎金,而以考核獎金來代替。
  • 若外籍教學人員想要返國探親,其請假期間橫跨110年度之契約與111年度續聘之契約,則請假期間是否須因兩份契約而拆為兩段期程?
    返國探親期間原則應屬非聘僱期間,而非聘僱期間應無義務辦理請假等相關差勤作業。
  • 外籍教學人員近2年都於本校任教,卻因暑假聘期中斷而被列為新聘,這樣是否還有「給薪年假」?
    給薪年假係按外師續任年度而定。所稱續任係指原校再聘或同為教育部所屬計畫所引進者均屬之。
  • 外師聘僱許可核准公文是否提供中、英文版本?
    有關外師聘僱許可核准公文僅核發中文版本,請外籍教學人員持憑中文版公文逕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簽證申請相關事宜。
  • 外師聘僱許可申辦所需時間?
    外師聘僱許可申請案在無補、退件的情況下,約15至20個工作日核發,惟實際核發情形仍須依當月受理案件數量多寡減少或增加審查工作時間,倘須補件,審查工作日將自補件日起,重新起算。
  • 外師教師證有效期間短於聘僱契約所載期間,學校是否能與該名外師簽訂契約?
    1. 倘學校向教育部申辦外師聘僱許可時所檢附之教師證效期「短於」聘僱許可申請期間,聘僱許可將核發至教師證效期最後一日。 2. 建議該名外師於入臺前先行完成教師證展延,並於入境後辦理聘僱許可展延。
  • 外籍教學人員申辦聘僱許可所需個人文件,是否由申請學校自行檢核?
    外籍教學人員申辦聘僱許可所需個人文件,已於本計畫外籍教學人員招募階段,由外師聘僱許可審查小組先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面試,學校無須自行檢核,惟外籍教學人員倘因其他因素延後到職,致申辦聘僱許可所需個人文件效期失效,仍需由外籍教學人員自行辦理文件更新,並於聘僱許可申辦前由學校重新檢核。
  • 本校於110學年度成功媒合一名外籍教學人員,惟該員尚未入境,則本校在展延該員工作許可時,是否須請該員更新所有具效期的文件?
    倘外籍教學人員申辦聘僱許可所需個人文件已失效,請於申辦前先展延效期或更新文件。
  • 外籍教學人員因聘僱期間不足6個月,所持停留簽證無法於入境後換發居留證及辦理健保,倘延長聘僱契約,學校是否需辦理該員聘僱許可展延?
    請學校依程序申辦外籍教學人員聘僱許可展延。另展延時請檢附原聘僱許可函。
  • 外籍教學人員配偶同是外國人,倘來臺後有工作需求,是否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非本計畫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倘有工作許可申辦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
  • 假設外籍教學人員在新契約開始之前返回母國,期間取得了工作許可,則外籍教學人員居留證應於何時申請?
    建議外籍教學人員返鄉前,先在臺完成聘僱許可及居留證展延作業,倘外籍教學人員離境前未完成前揭文件展延作業,入境時請先持有效簽證或居留簽證入境,並於入境後逕行前往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轉換居留證。
  • 倘外籍教學人員現正進行來臺前相關聘僱文件申辦,惟入境日期為本學年契約結束後,是否須重新申辦聘僱許可?
    倘外籍教學人員抵臺時間仍於聘僱許可核准期間,可先協助外籍教學人員抵臺後,另依新簽定契約辦理聘僱許可展延。
  • 辦理外師聘僱許可之文件內容「與正本相符章」,是否須加蓋負責人私章?是否可以承辦人私章或職名章替代?
    申辦外師聘僱許可所附之文件內容應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各校負責人(校長)私章」。
  • 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並經該部審查後通知須補件或退件,是否須再次送件?
    有關勞動部聘僱許可審查及核發相關疑義,請逕洽該部電話:(02) 8995-6000。
  • 若外籍教學人員具中華民國永久居留證,是否須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倘外籍教學人員持中華民國永久居留證,仍須向勞動部申辦個人工作許可。
  • 合聘一名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因勞動部表示只能有單一雇主,是否有解決辦法?
    倘兩校合聘一名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以下簡稱全時助理),請兩校與全時助理簽訂「同一份」聘僱契約後,並由兩校「分別」向勞動部各自申辦聘僱許可。
  • 至MECO認證菲律賓籍外師的文件時,是否需要翻譯工作許可?
    需要。
  • 至MECO申辦文件時被要求修改契約內容,此情形是否正常?
    正常,請照MECO要求做修正。
  • 輔導訪視對象中是否一定要涵蓋本國教師?
    為維護課程教學品質,同時了解協同教學的運作情形與需求回饋,輔導訪視對象除外籍教學人員外,尚包含學校行政人員及協同的本國教師。
  • 輔導訪視之實地訪視是否由地方政府提出,學校是否亦有發動權?
    學校或地方政府主動向各計畫中心提出申請,且理由充分,並經分區計畫團隊瞭解並評估須深入瞭解者,則啟動實地訪視。
  • 若110學年度學校成功媒合到外籍教學人員,惟該員因疫情因素尚未入臺,學校於8月份時是否須執行輔導訪視作業?
    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為減輕教學現場負擔及儲備防疫量能,110學年度暫緩辦理輔導訪視,111學年度將視疫情發展另案通知。
  • 若是外籍教學人員所居住的房子為臺灣籍妻子,或其妻子的父母所有,是否可以補助住宿津貼?
    住宿津貼依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實際租屋需求核實補助。若無所生住宿或租屋費用,則不予補助。
  • 外籍教學人員申請住宿津貼時,可將租賃契約作為住宿證明嗎?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申請住宿津貼時須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
  • 若外籍教學人員甫來臺時的住宿未足月,則該月份的住宿津貼額度如何計算?例如,該員若於8月22日起聘,則8月份能補助多少額度?
    住宿津貼依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實際租屋需求核實補助,若居住期間未足月仍繳納全額房租,則該月仍為全額補助。
  • 與外籍教學人員同住者是其臺灣籍配偶,則住宿津貼最高可請領多少?
    外師若與配偶同住,不論其配偶之國籍,僅論是否有同住事實,並依渠等實際租屋需求核實補助每月最高薪臺幣1萬元。
  • 偏鄉小校有提供教師宿舍,外籍教學人員須強制住宿嗎?還是外籍教學人員仍然可以自行租房?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得自由選擇入住地點,學校不得強制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入住學校宿舍。
  • 外籍教學人員自行購屋能申請住宿津貼嗎?
    住宿津貼視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有實際租屋需求核實補助,如居住免費提供之宿舍或自行購屋者,則不予補助。
  • 111學年度續辦計畫之學校是否須重新申請TFETP計畫平臺的帳號權限?
    若學校於110學年度已註冊過帳號,可以沿用同組帳號,毋須於111學年度重新申請,另學校於新學年度倘有更換業務承辦人之情形,請聯繫北區中心(電話:02-5578-7418,分機81~86)更新帳號資訊。若學校於110學年度尚未註冊帳號,請參考系統介紹簡報中的說明(路徑為:TFETP 計畫網站→DOWNLOAD→縣市政府及學校專區→111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執行說明會→簡報→(9)系統介紹),完成帳號註冊流程。
  • 本校之前已成功註冊TFETP計畫平臺帳號,但剛剛登入後卻顯示「計畫平臺使用權限申請表」,請我再次列印、送出?
    若登入後顯示「計畫平臺使用權限申請表」,代表已成功註冊但帳號尚未開通。北區中心將於收到學校權限申請單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開通帳號並以email通知學校。俟帳號開通後,學校即可登入計畫平臺辦理計畫相關事宜。
  • 本校係由國教署協助媒合外籍英語教學助理,請問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是否也須至TFETP計畫平臺進行表單填報?
    若學校係由「教育部國教署」協助媒合「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此類教學助理須至TFETP計畫平臺註冊帳號,並依指示填報計畫相關表件;若學校為由國教署協助媒合「美籍英語教學人員獎學金計畫—ETF助理」,此類教學助理無須至TFETP計畫平臺註冊帳號。
  • 學校辦理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由國教署協助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請問此類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也需要至TFETP計畫平臺註冊帳號?
    是的,由國教署所媒合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皆需至TFETP計畫平臺註冊帳號,俾利本署掌握計畫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相關資訊。
  • 計畫核結之成果報告是否有固定格式?TFETP網站可直接上傳相關表單嗎?例如:自評表、評量表、授課表、學習問卷調查等。還是需待公文公告?
    目前成果報告尚無固定格式;TFETP系統刻正開發新功能,讓學校可以上傳表單,俟TFETP系統完成再函知各地方政府。
  • 有關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契約是否會提供工作內容英文版本?
    111學年度契約範本提供中、英文兩種語言之版本,明確說明國教署規範之工作事項。若各校微調過工作事項之細節,則須在中、英文兩版本之契約中自行修訂工作內容。
  • 倘本校英語教學助理已於2021年8月簽定合約,但至今尚未入境,請問111學年度新契約公告後是否須與全時助理再重簽新契約?
    請依最新發布契約範本重新簽訂合約。
  • 外籍教學人員暑假期間是否照常上班,並給予行政協助?
    根據契約條例3.3乙方責任與義務,外籍教學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每週至少進行相當於15節課之教學或教學計畫撰寫、學生英語社團活動、教師研習活動等;若學校要求外籍教學人員於寒暑假期間回校協教學行政工作,外籍教學人員不得拒絕。
  • 外籍教學人員應於何時入校服務?暑假期間是否支薪?
    工作期間按契約規定為主。若契約期間包含寒暑假,則有支薪。
  • 除了授課之外,校方是否得要求外籍教學人員協助翻譯校內出版品與校稿、錄製英語課程或英聽試題,或是參與校內英文版宣傳短片?
    如有需外籍教學人員協助的事項,校方須於契約中明確載明。
  • 續聘之菲律賓籍外籍教學人員於暑假返回母國,再次來臺時是否還須再向菲律賓MECO申請相關認證簽約?
    請依菲律賓當局相關規定辦理。
  • 外籍教學人員沒有中文名要如何簽約?
    外籍教學人員於聘僱契約僅須簽署本名即可,毋須另取中文名。
  • 您若有任何問題的話,該從哪開始尋找答案呢?
    若有問題時,可先行在網頁上點選常見問題,以便快速解決您的問題。
  • 您有問題想詢問的話,再來可以從哪開始尋找答案呢?
    再來,可先行在網頁上點選常見問題,並循著網站目錄來定位以解決您的提問。
  • 若您還是不確認的話,該怎麼辦呢?
    您可以來電詢問 - LINE電話,或者學校電話03-4913700#213 呂俊男老師。
  • 最後,若還是找不到的話,該怎麼辦呢?
    您可以在網站聊天室Chat 或者LINE平台上留言詢問,待確認答案後再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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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即外籍教學人員)辦理文件時的手續費係由甲方(即校方)處理嗎?如果是開立銀行帳戶或是手機門號等的費用呢?
    學校應補助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來臺任教費用含簽證、護照、健康檢查、強制保險、居留證、及其他「必要」文件費用。而銀行帳戶及手機門號為「個人」私用項目,與來臺任教執行本計畫較無直接必要關聯,其所生費用非屬補助範圍。
  • 已知甲方須支付乙方申請護照之費用,惟護照係由外籍人員母國核發,費用也以當地幣值計算,則甲方應如何處理相關的手續費和匯率問題?
    學校應以申請護照當日所開立收據日期為準,並按該日期以臺灣銀行匯率計算核銷。
  • 本校菲律賓籍英語教學人員在111學年度的新契約公告以前就已完成簽約,相關作業程序也執行完畢了,則新契約公告後還須重新簽約嗎?
    若雙方就教育部版本及菲律賓版本契約均已簽署且認證完畢,則學校得以另函向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敘明111學年度契約(如薪資、保險等)調整部分。
  • 如果是縣市政府自籌的外籍教學人員計畫,每月薪資也須依國教署的版本做調整更新嗎?
    國教署所公告外師薪資基準僅適用於TFETP計畫所引進外師,各縣市政府自聘外師請依各縣市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 外籍教學人員續聘的起始時間必須接續上一份聘約的結束時間嗎?
    續聘相關時點由學校及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自行商議。
  • 外籍教學人員的薪級計算該如何認定採計外國學校的任教年資?
    應由各校人事單位自行認定。若學校針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所提資料無法認定真偽性,則得請各縣市英資中心教學顧問協助釐明辨識;倘有特殊個案,得尋求外師聘僱許可審核小組與外交部有關單位協助確認。
  • 請問外籍教師有年終嗎?
    依外師聘雇契約內容第四條之4.2考核獎懲:甲方應至少每學期對乙方進行1次書面考核,並於聘僱期間屆滿前完成所有考核,並依其考核結果給予獎懲,故外師年終沒有年終獎金,而以考核獎金來代替。
  • 因國教署契約為期11個月、未滿一年,請問年資應如何計算?
    TFETP外師 11個月簽約可視為一年年資。
  • 若外師無法於契約起聘日時抵台,薪水應如何計算?
    契約中的聘雇起始、截止日期為申請工作許可用,薪水應於到職日開始計算,並於離職日終止。(勞保部分應於學期結束時退保,於新到職日加保)
  • 外師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請參照下表說明。
  • 請問菲律賓籍外師之意外險應如何投保?
    若有需求可聯繫英資中心,中心會提供聯絡人及相關資訊。
  • 續聘的外籍教學人員利用暑假回母國,返臺時會補助防疫旅館和防疫計程車的費用嗎?
    除機票費外,一般性交通費僅限「機場至學校」路段補助。
  • 外籍教學人員因續聘返臺,並且孩子也同行,試問此計畫經費可支付其孩子的機票費嗎?
    學校得補助外師1名配偶或1名直系親屬機票費用,而外籍英語教學助理則無眷屬機票補助。
  • 若外籍教學人員不與本校續約,機票是否僅補助外籍教學人員返回其母國之航程?
    若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無可歸責事由,無論聘期長短,均補助回程機票;若外籍教學人員提前終止契約,且服務未滿6個月,則不予補助回程機票。
  • 續聘外師於第一學年沒有返鄉,請問機票補助是否可以累計使用?
    機補無法累計使用,契約僅提供來臺及離臺經濟艙機票各一次。
  • 若外師欲於寒假期間返鄉,請問機票還能補助嗎?核銷金額應於何時發放?
    以不影響學校課務為前提,校方可自行與外師溝通返鄉時間,並於契約有效期內決定金額核發時間。
  • 學校是否能依據校訂課程來執行引進外師計劃呢?
    不能全然依據校定課程,應遵循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規劃。詳述如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區分為二大類:「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 1.「部定課程」:由國家統一規劃,以養成學生的基本學力,並奠定適性發展的基礎。 (1)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培養學生基本知能與均衡發展的「領域學習課程」。 2.「校訂課程」:由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 (1)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以及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服務學習、戶外教育、班際或校際交流、自治活動、班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等其他類課程。 引述網址如下: https://cirn.moe.edu.tw/WebContent/index.aspx?sid=11&mid=363
  • 請問參與前瞻外師計畫之學校是否有規定要一定上英語課呢?還是沒有限制,也可以依校定課程安排上健康、體育、藝文、綜合等他課程呢, 只要遵守與中師協同即可呢?至於,部分領域計畫是以教授雙語課程,如健體等上述所提。
    前瞻外師計畫的外師,一定只能教授英文課。部領計畫的確是如您所述,但如果有申請部領跟前瞻外師兩個計畫,前瞻外師仍不能上部領的課,部領只能由本國籍教師授課。
  • 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師及全時教學助理之工作差異?
    兩者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1. 外籍英語教師:與本國英語教師協同教學,提升英語課程、教學、評量品質,強化英語教學專業,提供學生良好、沉浸式英語學習環境,提升學生整體英語能力。 2. 全時教學助理:於課堂上協助本國英語教師,提供學生英語口說機會,營造英語口說環境,促進學生英語學習興趣,進而提升整體英語能力。
  • 部分領域計畫之外師是屬於外籍英語教學教師還是教學助理?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包括「外籍英語教師」與「全時教學助理」;審酌部分領域計畫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目的,是與本國教師共備課程與指導本國教師,因此,國教署將優先核配具有教師證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為主。
  • 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師及全時教學助理的差別為何?
    1. 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師與全時教學助理之差別,主要在於前者具備教師證,後者不一定具有教師證。另全時教學助理取得TESOL、TEFL、CELTA證照後,得申請轉任外籍英語教師。 2. 另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薪資會有調升,教學助理則為固定薪資每月4萬8,000元;詳細內容請詳見招募文宣。
  • 請問如何轉為外籍英語教師?本校的全時教學助理是菲律賓籍。
    倘該名全時教學助理取得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所發給TESOL、TEFL或CELTA證照,並符合該證照課程內容包括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課程時數達120小時以及遠距教學課程不得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二者後,該名全時教學助理得申請參加TFETP外師甄選,俟甄選通過後,該名全時教學助理得以外籍英語教師身分進行英語教學。
  • 111學年度說明會的簡報可在哪裡下載?
    所有場次的簡報皆可在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TFETP)網站下載(https://tfetp.epa.ntnu.edu.tw/),請至「TFETP計畫網站首頁→DOWNLOAD→縣市政府及學校專區→111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說明會」下載。
  • 有關外籍教學人員計畫及各縣巿外籍教學人員需求人數等資訊,是否有相關資訊可提供參考?
    有關國教署外籍教學人員計畫及外籍教學人員招募資訊請參閱TFETP計畫網站(https://tfetp.epa.ntnu.edu.tw/),另各縣市外籍教學人員之需求人數規劃不同,爰相關資訊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 倘計畫申請時有疑問,應洽詢哪個單位?
    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地方政府請洽國教署,學校端則請洽所屬地方政府;嗣後地方政府應辦理說明會向轄內學校說明初選作業之進行方式。
  • 倘計畫申請時有疑問,應洽詢哪個單位?
    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地方政府請洽 國教署,學校端則請洽所屬地方政 府;嗣後地方政府應辦理說明會向轄 內學校說明初選作業之進行方式。
  • 目前已在臺大學就讀博士班之外籍生或原為學校聘僱之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ELTA),是否可參與國教署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TFETP)?
    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本計畫及在臺任教,依據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籍教師須符合下開資格: 1. 申請之外籍英語教師,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應為英語,各國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依外交部認定。 2. 應取得獲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或更高學歷。獲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名單以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查詢系統所列校院為限。 3. 取得以下任教資格: (1) 取得英文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 (2) 於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學校教授英語文課程一年以上,或由主管機關引進於國內公立學校全時擔任英語文課程協同教學之教學助理人員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A. 大學以上教育、英語或相關系、所畢業,且已修習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課程內容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B. 取得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所發給TESOL證照(Teaching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簡稱TESOL)、TEFL證照(Teaching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EFL)或CELTA證照(Certificate of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to Adults,簡稱CELTA)。」另前揭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課程內容包括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 b. 課程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 c. 遠距教學課程,不得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二。
  • 倘外籍教學人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因部分文件失效或過期而未能取得聘僱許可來臺赴任,是否可再協助學校重新媒合其他外籍教學人員?
    倘外籍教學人員確認無法赴任,請學校函報各地方政府並檢附未能赴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聯繫紀錄、未能取得聘僱許可之申辦紀錄等,由地方政府函報國教署評估後,將視外籍教學人員實際引進情形再重新媒合。
  • 若學校某學生家長符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聘僱資格,是否可協助與學校媒合?
    請申請人於外籍教學人員招募期間至TFETP網站投件申請,倘該員經資格審查通過且獲面試通過後,本計畫將依外籍教學人員任職意願,協助媒合至當年度參與計畫之學校服務。
  • 只有偏鄉學校才能申請TFETP計畫之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嗎?
    各類型學校均可申請TFETP計畫之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但國教署將優先分發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至偏遠地區學校。
  • 臺北市學校可以申請TFETP計畫之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嗎?
    部分無偏遠地區學校之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仍得申請各項計畫,包括TFETP計畫、部分工時教學助理或ETF,並由地方政府依國教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步審查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名單後報國教署複審。
  • 倘學校已申請地方政府之外師,能否再申請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得來不易,校內已有外師資源者,建議勿重複申請;惟倘學校確有額外需求,則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學校是否仍需要其他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員額之需求,並進行初步審查,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 學校已成功申請部分領域外師,但尚未收到成功媒合之公文,是否可以改申請部分工時教學助理(ELTA)?
    部分領域外師缺額將視112年春季招募結果進行分發;倘已申請部分領域外師者,則無法改申請ELTA,因2個計畫招募管道不同。
  • 倘學校有2校區,能否申請2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同2個校區課程?
    本案須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及交通距離,爰如有需求請學校所屬地方政府協助評估並進行初步審查。
  • 學校於111學年度己申請TFETP計畫,倘於112學年度再申請,外師能否留任嗎?(己留任過一次)
    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校是否112學年度初審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員額;倘學校確認獲配,則外師得視其意願辦理續聘留任。
  • 學校於111學年度已申請ELTA,可以再申請嗎?
    請先洽所屬地方政府。因本案係由地方政府依國教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步審查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名單後報國教署複審,爰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雙語教育資源分配情形,並進行初審,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 學校可以續聘ELTA嗎?
    因ELTA仍為在學大學生,其實際入校服務時間仍須考量其大學修業課表;倘該名外籍大學生有意願留任並繼續參加ELTA計畫,學校得辦理續聘事宜。
  • 學校於111學年申請ELTA計畫可改為TFETP全時助理嗎?
    111學年已無法變更計畫,請學校於112學年提出計畫申請。
  • TFETP、ETF或ELTA是否不能重覆申請?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有限,如有重複申請需求,請先洽所屬地方政府。本案係由地方政府依國教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步審查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名單後報國教署複審,爰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雙語教育資源分配情形,並進行初審,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 學校現有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並非TFETP計畫員額,倘欲留任,是否請外師先申請成為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後,學校再申請提報計畫直接媒合呢?
    1. 倘學校現有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為縣市自聘者,倘有續聘需求,請逕洽所屬地方政府。 2. 地方政府自行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不得因國教署補助TFETP計畫而減少現行自行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人數,俾確保中央及地方能共同攜手打造雙語教學環境。
  • 已成功媒合部分領域雙語計畫1位外籍教學人員,是否需再申請TFETP計畫?
    1. 校內如透由參與部分領域雙語計畫而已獲配並媒合外師,則無需再重複申請外師資源。 2.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有限,如有重複申請需求,請先洽所屬地方政府。本案係由地方政府依國教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步審查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名單後報國教署複審,爰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雙語教育資源分配情形,並進行初審,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 國立學校是否依地方政府規定之期程申請計畫?
    國立學校請依規定逕向國教署申請。
  • 學校目前無代課缺額,能否聘請外師?
    國教署協助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均為外加之編制外員額,無涉學校編制內員額,因此,學校仍可申請TFETP計畫。
  • 學校已申請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能再申請原縣市之ETA?
    1.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得來不易,校內已有外師資源者,建議勿重複申請;惟倘學校確有額外需求,則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學校是否仍需要其他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員額之需求,並進行初步審查,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2. ETA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與學術交流基金會合作後引進,有關申請ETA程序請逕洽所屬地方政府。
  • 只有偏鄉學校才能申請 TFETP 計畫之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嗎?
    各類型學校均可申請 TFETP 計畫之全 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但國教署將優 先分發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至偏 遠地區學校。
  • 臺北市學校可以申請 TFETP 計畫之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嗎?
    部分無偏遠地區學校之縣市(臺北 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仍得 申請各項計畫,包括 TFETP 計畫、部 分工時教學助理或 ETF,並由地方政 府依國教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步審 查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名 單後報國教署複審。
  • 倘學校已申請地方政府之外師,能否再申請 TFETP 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得來不 易,校內已有外師資源者,建議勿重 複申請;惟倘學校確有額外需求,則 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學校是 否仍需要其他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員 額之需求,並進行初步審查,以避免 資源過度集中。
  • 學校已成功申請部分領域外師,但尚未收到成功媒合之公文,是否可 以改申請 部分工時 教學助理(ELTA)?
    部分領域外師缺額將視 112 年春季招 募結果進行分發;倘已申請部分領域 外師者,則無法改申請 ELTA,因 2 個 計畫招募管道不同。
  • 倘學校有 2 校區,能否申請 2 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同 2 個校區課程?
    本案須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授 課節數及交通距離,爰如有需求請學 校所屬地方政府協助評估並進行初 步審查。
  • 學校於 111 學年度己申請 TFETP 計畫,倘於 112 學年度再申請,外師能否留任嗎?(己留任過一次)
    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校 是否 112 學年度初審獲配外籍英語教 學人員之員額;倘學校確認獲配,則 外師得視其意願辦理續聘留任。
  • 學校於 111 學年度已申請 ELTA,可以再申請嗎?
    請先洽所屬地方政府。因本案係由地 方政府依國教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 步審查獲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 校名單後報國教署複審,爰地方政府 本權責評估所轄雙語教育資源分配 情形,並進行初審,以避免資源過度 集中。
  • 學校可以續聘 ELTA 嗎?
    因 ELTA 仍為在學大學生,其實際入 校服務時間仍須考量其大學修業課 表;倘該名外籍大學生有意願留任並 繼續參加 ELTA 計畫,學校得辦理續 聘事宜。
  • 學校於 111 學年申請 ELTA 計畫可改為 TFETP 全時助理嗎?
    111 學年已無法變更計畫,請學校於 112 學年提出計畫申請。
  • TFETP、ETF 或 ELTA 是否不能重覆申請?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有限,如 有重複申請需求,請先洽所屬地方政 府。本案係由地方政府依國教署核定 之人員額度,初步審查獲配外籍英語 教學人員之學校名單後報國教署複 審,爰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雙語 教育資源分配情形,並進行初審,以 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 學校現有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並非TFETP 計畫員額,倘欲留任,是否請外師先申請成為 TFETP 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後,學校再申請提報計畫直接媒合呢?
    1. 倘學校現有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為 縣市自聘者,倘有續聘需求,請逕 洽所屬地方政府。 2. 地方政府自行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不得因國教署補助 TFETP 計畫而減少現行自行引進外籍英 語教學人員之人數,俾確保中央及 地方能共同攜手打造雙語教學環境。
  • 已成功媒合部分領域雙語計畫 1 位外籍教學人員,是否需再申請 TFETP計畫?
    1. 校內如透由參與部分領域雙語計 畫而已獲配並媒合外師,則無需再 重複申請外師資源。 2.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有限, 如有重複申請需求,請先洽所屬地 方政府。本案係由地方政府依國教 署核定之人員額度,初步審查獲配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名單後 報國教署複審,爰地方政府本權責 評估所轄雙語教育資源分配情形, 並進行初審,以避免資源過度集 中。
  • 國立學校是否依地方政府規定之期程申請計畫?
    國立學校請依規定逕向國教署申請。
  • 外籍教學人員申請本計畫的流程為何?
    請申請人於外籍教學人員招募期間至TFETP網站投件申請,倘經資格審查通過且獲面試通過後,本計畫將依外籍教學人員任職意願,協助媒合至當年度參與計畫之學校服務,惟外籍教學人員實際聘僱仍依學校與外籍教學人員雙方意願決定。
  • 學校擬續聘該校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應先確認該校申請成功後,再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期程應在契約規範(11個月)多久前確認?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因故無法留任,需再次提交申請書嗎?
    有關TFETP計畫之續聘提報流程,依序說明如下: 1. 學校應先向各該地方政府確認,該校獲核配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屬TFETP計畫員額。 2. 倘學校續聘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屬TFETP計畫員額,請學校逕至TFETP系統填報經費申請表,毋須重新提交計畫書。 3. 學校確認續聘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後,請學校回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委辦團隊後續將分發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至該校服務。 4. 學校收訖確定分發公文後,請依該公函申請展延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聘僱許可之期程。 5. 國教署預計111年12月前核定員額、112年3月前完成計畫審查、5月前核定計畫,爰請學校於112年7月前完成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聘僱許可之展延作業。 6. 倘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因故不予留任,學校須重新提交計畫書與經費申請表,辦理更換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作業。
  • 地方政府應於112年1月31日前提報外師計畫。倘學校有意願申請且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有意願留任,則學校是否無須送申請計畫,僅需送經費表?
    1. 倘學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均有意願續聘及留任,請學校依照上題回復說明辦理。 2. 至地方政府提報TFETP計畫部分,無論轄內學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續聘或留任,地方政府仍須提交整體縣市計畫書。
  • 學校於112學年度有意續聘現行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惟其無意願留任,是否需重新提交計畫書重新媒合?
    是,本案如為更換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學校須於TFETP系統重新填報計畫書與經費申請表。
  • 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尚未確定是否留任,學校是以新聘方式送計畫嗎?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留任與否將決定學校是否須重新提交計畫書,爰請學校務必先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確認其是否留任,俾利確認後續作業流程。
  • 倘學校112學年度以續聘案申請計畫,可於哪裡填報經費表?
    續聘案將經由TFETP系統發文通知學校,屆時請學校依照系統指示填報經費表。
  • 111學年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的學校,112學年是否以111學年之計畫申請?
    111學年已提交計畫書並通過審核,但未獲核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國教署將直接保留計畫通過資格至112學年續辦,學校僅須提交經費申請表,無須提報計畫書。
  • 有關TFETP計畫申請部分,能否預留約2週提供地方政府調查各校申請意願,再請學校上傳計畫及經費表?
    國教署預計於111年12月前核定員額,屆時請地方政府及學校於112年1月31日前完成計畫填報,以利後續審查作業。
  • 地方政府何時會函文通知學校說明計畫申請呢?
    俟國教署發函給地方政府後,屆時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詢問期程。
  • 尚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的學校,111學年還有機會媒合到嗎?還是需等到112學年?
    倘學校於112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111學年度即截止媒合,國教署將直接保留計畫通過資格至112學年續辦,學校僅須提交經費申請表,無須提報計畫書。請靜待112學年度媒合情形。
  • 是否會舉辦線上系統申請的操作研習?
    本案將優先提供系統操作手冊,倘仍有需求,未來將評估由國教署委辦單位協助辦理線上系統操作說明會。
  • 學校於111學年已有成功媒合ETA,倘該名美籍英語教學助理有意留任,學校是否可直接申請ETF,地方政府會重新核定分配員額嗎?
    ETA及ETF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與分發,爰請該名ETA先詢問學術交流基金會有關轉任為ETF之相關程序,並請學校回報學術交流基金該名美籍英語教學助理有意願留任原校服務,俾利後續協處。
  • 學校於111學年度已成功申請ETF,惟該名ETF開學前因故無法來臺,則學校於112學年度是否需重新申請?
    ETF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與分發,請學校逕向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校於112學年度是否仍有獲配ETF員額;倘學校仍獲配ETF員額,則僅須重新提報經費表,毋須填報計畫書。
  • 學校於111學年度已成功申請ETF,倘該名ETF於112學年度欲留任,學校是否需重新申請?
    ETF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與分發,請學校逕向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校於112學年度是否仍有獲配ETF員額;倘學校仍獲配ETF員額,則僅須重新提報經費表,毋須填報計畫書。
  • 學校於111學年度已成功媒合ETF,倘該名ETF於112學年度不願留任,則學校應申請ETA或ETF?
    ETA及ETF均由學術交流基金會辦理,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確認有無獲配員額。
  • 學校於111學年度未成功媒合ETA,倘學校擬於112學年度再次申請是算重新申請嗎?
    ETF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與分發,請學校逕向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校於112學年度是否仍有獲配ETF員額;倘學校仍獲配ETF員額,則僅須重新提報經費表,毋須填報計畫書。
  • 學術交流基金會協助引進的ETF助理是全國總計75個學校名額?向地方政府申請嗎?
    111學年度ETF名額總計全國75名,未來將視學術交流基金會推動量能評估逐年擴增之可行性;至申請及相關事宜,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
  • 學校擬續聘該校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應先確認該校申請成功後,再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期程應在契約規範(11 個月)多久前確認?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因故無法留任,需再次提交申請書嗎?
    有關 TFETP 計畫之續聘提報流程,依 序說明如下: 1. 學校應先向各該地方政府確認, 該校獲核配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是否屬 TFETP 計畫員額。 2. 倘學校續聘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屬 TFETP 計畫員額,請學校逕至 TFETP 系統填報經費申請表,毋須 重新提交計畫書。 3. 學校確認續聘該名外籍英語教學 人員後,請學校回報國教署委辦 團隊,委辦團隊後續將分發該名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至該校服務。 4. 學校收訖確定分發公文後,請依 該公函申請展延該名外籍英語教 學人員聘僱許可之期程。 5. 國教署預計 111 年 12 月前核定員 額、112 年 3 月前完成計畫審查、 5 月前核定計畫,爰請學校於 112年 7 月前完成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聘僱許可之展延作業。 6. 倘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因故不 予留任,學校須重新提交計畫書 與經費申請表,辦理更換外籍英 語教學人員作業。
  • 地方政府應於 112 年 1 月 31 日前提報外師計畫。倘學校有意願申請且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有意願留任,則學校是否無須送申請計畫,僅需送經費表?
    1. 倘學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均有 意願續聘及留任,請學校依照上題 回復說明辦理。 2. 至地方政府提報 TFETP 計畫部分, 無論轄內學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 員是否續聘或留任,地方政府仍須 提交整體縣市計畫書。
  • 學校於 112 學年度有意續聘現行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惟其無意願留任,是否需重新提交計畫書重新媒合?
    是,本案如為更換外籍英語教學人 員,學校須於 TFETP 系統重新填報計 畫書與經費申請表。
  • 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尚未確定是否留任,學校是以新聘方式送計畫嗎?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留任與否將決定 學校是否須重新提交計畫書,爰請學 校務必先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確認 其是否留任,俾利確認後續作業流 程。
  • 倘學校 112 學年度以續聘案申請計畫,可於哪裡填報經費表?
    續聘案將經由 TFETP 系統發文通知學 校,屆時請學校依照系統指示填報經 費表。
  • 111 學年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的學校,112 學年是否以 111 學年之計畫申請?
    111 學年已提交計畫書並通過審核, 但未獲核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 校,國教署將直接保留計畫通過資格 至 112 學年續辦,學校僅須提交經費 申請表,無須提報計畫書。
  • 有關 TFETP 計畫申請部分,能否預留約 2 週提供地方政府調查各校申請意願,再請學校上傳計畫及經費表?
    國教署預計於 111 年 12 月前核定員 額,屆時請地方政府及學校於 112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計畫填報,以利後續 審查作業。
  • 地方政府何時會函文通知學校說明計畫申請呢?
    俟國教署發函給地方政府後,屆時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詢問期程。
  • 尚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的學校,111 學年還有機會媒合到嗎?還是需等到 112 學年?
    倘學校於 112 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外 籍英語教學人員,111 學年度即截止 媒合,國教署將直接保留計畫通過資 格至 112 學年續辦,學校僅須提交經 費申請表,無須提報計畫書。請靜待 112 學年度媒合情形。
  • 是否會舉辦線上系統申請的操作研習?
    本案將優先提供系統操作手冊,倘仍 有需求,未來將評估由國教署委辦單 位協助辦理線上系統操作說明會。
  • 學校於 111 學年已有成功媒合 ETA,倘該名美籍英語教學助理有意留任,學校是否可直接申請 ETF,地方政府會重新核定分配員額嗎?
    ETA 及 ETF 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 與分發,爰請該名 ETA 先詢問學術交流基金會有關轉任為 ETF 之相關程 序,並請學校回報學術交流基金該名 美籍英語教學助理有意願留任原校 服務,俾利後續協處。
  • 學校於 111 學年度已成功申請 ETF,惟該名 ETF 開學前因故無法來臺,則學校於 112 學年度是否需重新申請?
    ETF 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與分 發,請學校逕向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 校於 112 學年度是否仍有獲配 ETF 員 額;倘學校仍獲配 ETF 員額,則僅須 重新提報經費表,毋須填報計畫書。
  • 學校於 111 學年度已成功申請 ETF,倘該名 ETF 於 112 學年度欲留任,學校是否需重新申請?
    ETF 係由學術交流基金會核定與分 發,請學校逕向所屬地方政府確認學 校於 112 學年度是否仍有獲配 ETF 員 額;倘學校仍獲配 ETF 員額,則僅須 重新提報經費表,毋須填報計畫書。
  • 學校已申請 TFETP 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能再申請原縣市之ETA?
    1. 考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資源得來 不易,校內已有外師資源者,建議 勿重複申請;惟倘學校確有額外需 求,則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評估所轄 學校是否仍需要其他外籍英語教 學人員員額之需求,並進行初步審 查,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2. ETA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與學術交流 基金會合作後引進,有關申請 ETA 程序請逕洽所屬地方政府。
  • 學校於 111 學年度未成功媒合 ETF計畫,111 學年度是否會繼續媒合?
    學術交流基金會於 111 學年度預計招 募 75 名美籍英語教學助理,倘 111 學 年度第 1 學期未成功媒合者,學術交 流基金會將於 112 年初繼續邀請及媒 合優秀學人來臺進行英語教學,倘學校於 112 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 ETF, 111 學年度即截止媒合。
  • 學術交流基金會協助引進的 ETF 助理是全國總計 75 個學校名額?向地方政府申請嗎?
    111 學年度 ETF 名額總計全國 75 名, 未來將視學術交流基金會推動量能 評估逐年擴增之可行性;至申請及相 關事宜,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
  • 學校尚未成功媒合 ETF,是否有最晚的截止媒合日期嗎?
    倘學校於 112 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 ETF,111 學年度即截止媒合。
  • 111學年度分發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是否已公告?
    1. 截至111年8月31日止,業已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所轄學校第1-5次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分發暨異動名冊。有關分發名冊請學校逕洽各地方政府,倘學校尚未列於分發名冊,請等候下一次分發名冊。 2. 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外籍教學人員招募不易,致部分學校尚未媒合到外籍教學人員,本署業於9月啟動春季招募作業,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引進外籍教學人員,俾滿足學校教育現場需求。
  • 國教署公告學校媒合結果的方式及程序為何?
    1. 媒合作業係協助「當年度計畫通過之辦理學校」及「已通過面試且文件齊備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進行媒合及分發,截至111年8月31日止,業已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所轄學校第1-5次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分發暨異動名冊。有關分發名冊請學校逕洽各地方政府,倘學校尚未列於分發名冊,請等候下一次分發名冊。 2. 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外籍教學人員招募不易,致部分學校尚未媒合到外籍教學人員,本署業於9月啟動春季招募作業,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引進外籍教學人員,俾滿足學校教育現場需求。
  • 尚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的學校,111學年還有機會媒合到嗎?還是需等到112學年?
    倘學校於112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外籍英語教學人員,111學年度即截止媒合,國教署將直接保留計畫通過資格至112學年續辦,學校僅須提交經費申請表,無須提報計畫書。請靜待112學年度媒合情形。
  • 因臺東大學無符合資格之ELTA,以致無法成功媒合,能否開放非教育體系之ELTA?
    本案屬個案情形,後續由國教署與委辦團隊中山大學再進行整體評估。
  • 學校於111學年度未成功媒合ETF計畫,111學年度是否會繼續媒合?
    學術交流基金會於111學年度預計招募75名美籍英語教學助理,倘111學年度第1學期未成功媒合者,學術交流基金會將於112年初繼續邀請及媒合優秀學人來臺進行英語教學,倘學校於112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ETF,111學年度即截止媒合。
  • 學校尚未成功媒合ETF,是否有最晚的截止媒合日期嗎?
    倘學校於112年春季仍未成功媒合ETF,111學年度即截止媒合。
  • 國教署外師經核配/媒合後,學校方接著要做什麼呢?
    國教署外師經核配後,須由學校主動連繫外師,辦理相關證件(英資中心協助工作證申請),並啟動生活協助、教學輔導。
  • 國教署外師經核配/媒合後,學校方接著要做什麼呢?
    國教署外師經核配後,須由學校主動連繫外師,辦理相關證件(英資中心協助工作證申請),並啟動生活協助、教學輔導。
  • 已媒合之外師因個人考量後要放棄,而非學校端是否繼續等待下次外師媒合,還是有其他選項呢?
    若外師要退出計畫的話,可先請外師電郵來信本中心/國教署,來信內容可簡單說明原因並告知要退出計劃後,中心會有程序通知各單位。若是因外師要退出計畫,導致學校沒有外師,計畫這邊會優先媒合其他外師至該校。至於學校端亦須發文至本市教育局,教育局再發文至國教署完成程序。
  • 因臺東大學無符合資格之 ELTA,以致無法成功媒合,能否開放非教育體系之 ELTA?
    本案屬個案情形,後續由國教署與委 辦團隊中山大學再進行整體評估。
  • 外籍教學人員可否在分組教學中單獨授課(例:對部分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本計畫之外籍教學人員須與本國英語教師進行協同教學,不得單獨授課。
  • 若學校無法提供外籍教學人員每週足額之英語科目授課節數,是否得以「與本國教師共備或協同教授其他領域課程(如體育、音樂、視覺藝術、自然或校訂課程等)」作為替代方案?
    1. 本計畫之外籍教學人員須與本國英語教師協同教授英語科目,不得單獨授課或教授英語以外科目。 2. 倘學校無法提供外籍教學人員每週20節英語科目授課節數,學校可以「合聘」方式與其他學校共同聘任1名外籍教學人員。
  • 倘外籍教學人員工作包含平日協助本國教師備課雙語教案、參與校內定期雙語共備會議、協助學校建置雙語教學情境或拍攝影片、指導訓練學生參加英語比賽,是否得酌減授課時數?外籍教學人員與本國教師的共同備課時間是否得採納進基本授課節數20節?
    1. 外籍教學人員僅於擔任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相關職務時,得每週酌減至多4節課。 2. 共同備課時間不得採納進基本「授課」節數。
  • 若外籍教學人員安排於暑期返鄉,至開學後回校,所遺課務是否得請原協同教師上課?
    本計畫外籍教學人員須與本國英語教師進行協同教學,倘若外籍教學人員於學期間請假,期間可安排由協同教師帶領執行課程。
  • 外籍教學人員的角色是否為協同本國英語教師授課?
    本計畫外籍教學人員職務內容說明如下: 1. 外籍英語教師:與本國英語教師協同教學,提升英語課程、教學、評量品質,強化英語教學專業,提供學生良好、沉浸式英語學習環境,提升學生整體英語能力。 2. 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於課堂上協助本國英語教師,提供學生英語口說機會,營造英語口說環境,促進學生英語學習興趣,進而提升整體英語能力。
  • TFETP計畫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每週授課節數為何?是否會佔學校教師人員編制?
    聘僱契約範本係規範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每週授課20節,且其為外加員額,並非學校編制內人員。
  • 本次說明會提及偏鄉地區優先核配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本縣有2所偏鄉學校合聘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但該2校年年減班,其合聘節數仍未達每週16節課,請問建議如何調整?
    如有2校合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後,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仍未達規定者,請地方政府評估類此個案與其鄰近第3校合聘之可行性,並函報國教署;另地方政府應評估事項包括3校之間交通時間及協調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與3校之課表安排。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間均為非部定課程,是否需經課發會通過?
    1. 依據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學校課程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2. 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參與學校課程之協同教學,無涉前開學校課程計畫之變更,則該學校課程計畫則無需重新提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間均為非部定課程,是否需經課發會通過?
    1. 依據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學校課程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2. 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參與學校課程之協同教學,無涉前開學校課程計畫之變更,則該學校課程計畫則無需重新提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 ELTA不能進行部定課程教學,是否亦不能進行校訂課程教學,而只能擔任協同教學人員?
    國教署引進之ELTA主要係協助口說環境建造,如校內英文老師在部定課程課堂上有推動英語口說需求,得邀請ELTA一同協助學生進行口說練習,不得獨立授課。
  • 外師不能獨立授課,故20節課程需與校內一位英文老師一起上課,通常是上校訂課程嗎?是否有合作課程設計之資源可參考?
    1. 外師不得獨立授課,需與本國教師協同教學(含部定或校訂課程)。 2. 未來國教署將規劃蒐集各地方政府之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相關資料、請委辦團隊規劃辦理徵選優良教案甄選,並上傳至TFETP計畫網站提供下載運用。
  • 學校是否能依據校訂課程來執行引進外師計劃呢?
    不能全然依據校定課程,應遵循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規劃。詳述如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區分為二大類:「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 1.「部定課程」:由國家統一規劃,以養成學生的基本學力,並奠定適性發展的基礎。 (1)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培養學生基本知能與均衡發展的「領域學習課程」。 2.「校訂課程」:由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 (1)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以及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服務學習、戶外教育、班際或校際交流、自治活動、班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等其他類課程。 引述網址如下: https://cirn.moe.edu.tw/WebContent/index.aspx?sid=11&mid=363
  • 請問參與前瞻外師計畫之學校是否有規定要一定上英語課呢?還是沒有限制,也可以依校定課程安排上健康、體育、藝文、綜合等他課程呢, 只要遵守與中師協同即可呢?至於,部分領域計畫是以教授雙語課程,如健體等上述所提。
    前瞻外師計畫的外師,一定只能教授英文課。部領計畫的確是如您所述,但如果有申請部領跟前瞻外師兩個計畫,前瞻外師仍不能上部領的課,部領只能由本國籍教師授課。
  • 請問應如何為外師安排課表?
    外師可上部定和校定課程;須為英語,而非雙語。
  • 本次說明會提及偏鄉地區優先核配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本縣有 2 所偏鄉學校合聘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但該 2 校年年減班,其合聘節數仍未達每週 16 節課,請問建議如何調整?
    如有 2 校合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後, 該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 仍未達規定者,請地方政府評估類此 個案與其鄰近第 3 校合聘之可行性, 並函報國教署;另地方政府應評估事 項包括 3 校之間交通時間及協調該名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與 3 校之課表安 排。
  • 學校目前無代課缺額,能否聘請外師?
    國教署協助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 員均為外加之編制外員額,無涉學校 編制內員額,因此,學校仍可申請 TFETP 計畫。
  • TFETP 計畫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每週授課節數為何?是否會佔學校教師人員編制?
    聘僱契約範本係規範外籍英語教學 人員每週授課 20 節,且其為外加員 額,並非學校編制內人員。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間均為非部定課程,是否需經課發會通過?
    1. 依據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學校課程 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 過後,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2. 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參與學校課 程之協同教學,無涉前開學校課程 計畫之變更,則該學校課程計畫則 無需重新提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
  • ELTA 不能進行部定課程教學,是否亦不能進行校訂課程教學,而只能擔任協同教學人員?
    國教署引進之 ELTA 主要係協助口說 環境建造,如校內英文老師在部定課 程課堂上有推動英語口說需求,得邀 請 ELTA 一同協助學生進行口說練習, 不得獨立授課。
  • 外師不能獨立授課,故 20 節課程需與校內一位英文老師一起上課,通常是上校訂課程嗎?是否有合作課程設計之資源可參考?
    1. 外師不得獨立授課,需與本國教師 協同教學(含部定或校訂課程)。 2. 未來國教署將規劃蒐集各地方政 府之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相關資料、 請委辦團隊規劃辦理徵選優良教 案甄選,並上傳至 TFETP 計畫網站 提供下載運用。
  • 若外籍教學人員告假參與研習進行專業成長,所遺課務未達一週基本節數,是否須補課或調課?
    外籍教學人員得於學期間請「公假」出席研習活動,爰無須補課或調課。
  • 倘續聘之外籍教學人員利用暑假無支薪期間返回家鄉,是否須請假?
    差勤作業須依契約規定之工作期間辦理,非契約期間之外籍教學人員即屬於未聘僱的狀態,爰無須請假。 ⚫倘第1份聘期至7/15止,第2份聘期始於7/16,因第2份聘期接續第1份聘期,聘僱期間為連續期間,爰7/16起之個人活動須請假。 ⚫倘第1份聘期至7/15止,第2份聘期始於7/26,因第2份聘期「未接續」第1份聘期,非連續聘僱期間,則7/16至7/25期間之個人活動無須請假。
  • 若校內本國教師擔任暑期英文營之協同教師,是否可以本計畫雜支項目支付本國教師鐘點費?
    本計畫係補助各縣市公立國中小學校引進外籍英語學人員,爰計畫經費僅得支用於外籍教學人員聘僱所需人事費及其參與計畫所需業務費。另本國教師聘僱所需經費來源請各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諮詢。
  • 外籍教學人員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20節,若超出基本授課節數,其鐘點費之支出來源為何?
    1. 本計畫僅規定外籍教學人員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最低20節,倘學校擬調整授課節數,則應於契約中載明相關工作時間,爰無超出授課與額外鐘點費之情事。 2. 另國教署發布之契約架構是為提供各地方政府與學校參考,項目得應因時因地調整使用,惟涉及經費補助及本國法令相關之內容不得修改。
  • 計畫之行政業務費是否適用於支付外籍教學人員之健檢費用?
    根據111學年度契約第4.7條,「學校應補助外籍教學人員來臺任教所辦理之簽證、護照、健康檢查、強制保險、居留證及其他必要文件所生費用」,外籍教學人員之健檢費用得納入外籍教學人員來臺任教所辦理之健康檢查所生費用。
  • 111年度因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本計畫亦調整外籍教學人員薪資,有關111學年度提報之經費概算表是否須重新提報?
    無須重新提報經費表,111學年度第1學期經費核定業於8月函文各地方政府,倘各校外籍教學人員人事費因薪資調整後有所不足,請函報各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調整事宜。
  • 學校是否能如期獲得本計畫相關經費款項撥付?
    111學年度第1學期經費核定業於8月函文各地方政府,有關計畫經費請撥事宜請學校逕洽所屬地方政府辦理。
  • 各校計畫承辦人員是否須代墊計畫產生之相關費用?
    本計畫係由國教署核定計畫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有關各校辦理計畫所需經費,請依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向各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人事費與健保費超過預算編列之上限,該如何處理?
    同一經費項目(人事費、業務費)可跨校勻支,請地方政府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調整事宜,惟仍不得超過整體全縣市外籍英語教師每年每人109萬元、全時教學助理每年每人89萬元設算之經費編列上限。倘有超過前開上限經費部分,請地方政府自籌支應。
  • 全時教學助理之人事費編列上限為89萬,是以幾個月編列?
    TFETP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人事費以11個月編列。
  • TFETP計畫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的住宿津貼需提供佐證資料核銷?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住宿津貼係依據租屋事實核實報支(不包含補助購屋),並由各校進行核銷,爰請逕洽各校主計人員。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住在學校宿舍,需繳交宿舍費用給學校,能否以人事費之住宿津貼支付?
    是。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住學校宿舍,其宿舍費用由住宿津貼核實支應。
  • 本國教師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同備課,或是學校人員處理外師生活事項,是否有減授鐘點或超鐘點經費?
    備課係屬教師工作範圍,故本國教師協同教學並無減授鐘點或超支鐘點經費;另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外籍英語教學人員,非本國教師或學校人員,請學校依需求調整內部分工。
  • 為使本國教師及外師有足夠時間進行共備課程作業,ELTA是否可以申請減授課經費?
    1. ELTA是部分工時教學助理,並無基本授課鐘點;ELTA依法每週授課節數上限為20節,其中得運用1-2節進行備課,回歸依學校跟ELTA簽訂之契約內容辦理。 2. 俟ELTA計畫核定後,國教署委辦團隊將另案說明執行細節。 Q13. ELTA未補助本國教師鐘點費,倘學校於暑期辦理營隊,本國教師協同教學須支付鐘點費,因此補助經費項目是否可加入協同教師鐘點費?
  • ELTA未補助本國教師鐘點費,倘學校於暑期辦理營隊,本國教師協同教學須支付鐘點費,因此補助經費項目是否可加入協同教師鐘點費?
    1. 審酌學校辦理暑期營隊前,得向學生收費,爰如有本國教師協同教學鐘點費需求,應回歸由前開經費支應;ELTA係外加補助部分工時教學助理之鐘點費,不包含在上開費內。 2. 建議ELTA仍以學期中上課時間為主,目的為長時間穩定營造英語口說環境。
  • ELTA可編列膳費100元嗎?
    倘有辦理營隊等活動,得依規定編列膳費;惟於學期間授課部分,僅能編列鐘點費及往返交通費(以鐘點費1節400元、往返交通費1節200元進行經費編列設算,其中交通費採核實報支)。
  • ELTA勞保部分是否可以保1個月,或是只能當天加退保?
    經詢勞保局表示,倘能確定ELTA每月授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得比照長期代課老師(已約定於指定時間內代課,全月均屬在職狀態)方式辦理,學校申報整月提繳,並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規定辦理,依月薪總額所對應級距編列勞保費。
  • 有關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意外險與運送遺體或遺物回母國之費用,兩項皆需列在16萬或15萬的業務費中嗎?或有需要再另案追加經費?全時教學助理的每月英語進修5,000元 經費需編列於業務費中,上限仍為15萬(16萬)嗎?
    1. 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投保30萬元之意外事故險為必要編列項目,倘有運送遺體與遺物之費用採另案報署追加方式辦理。 2. 全時教學助理每月修習英語教學證照津貼5,000元,其編列於業務費;另續聘外師之業務費編列上限為15萬,新聘外師之業務費編列上限為16萬。
  • 購置基本生活用品9,000元費用,倘為續聘外師,新年度能否再編列?
    編列基本生活用品經費應以初聘外師為原則,如棉被等;倘續聘之外師仍有購置基本生活用品之需求等,學校得敘明特殊原因後編列相關經費。
  • 倘全時教學助理已有120小時的TESOL證書,可編列修習證照津貼每月5,000元嗎?
    倘全時教學助理已具有TESOL證書,因其已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則學校毋須編列修習證照津貼每月5,000元。
  • 提醒各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簽約時,合約期間跨到每個月,以利每個月都有健保。
    因健保是全月投保,不能逐日投保,為確保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每個月皆享有健保,學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簽訂之合約期間應涵蓋每個月。舉例說明:合約簽訂期間為8月15日至7月15日,合約期間為12個月,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得每個月均享有健保,其中11個月保費由國教署補助,餘1個月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支應。
  • 請問外師簽證費用可予以補助嗎?
    是的,依據契約4.7所述- 其他費用:甲方應補助乙方來臺任教所辦理之簽證、護照、健康檢查、強制保險、居留證及其他必要文件所生費用。
  • 外師希望能購買咖啡機,學校是否能申請經費來添購設備呢?
    申請經費的原則是以生活所必需,且設配添購應以教師專業支持用。若所購置用品屬非消耗品,則列為校方財產,並於本契約終止時,返還予學校。
  • 外師一學年有9000元生活用品補助,請問需要一次採購完成嗎?還是可以分批購買?
    外師9000元生活用品補助不需一次花完,採實報實銷。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人事費與健保費超過預算編列之上限,該如何處理?
    同一經費項目(人事費、業務費)可 跨校勻支,請地方政府循其內部行政 程序辦理經費調整事宜,惟仍不得超 過整體全縣市外籍英語教師每年每 人 109 萬元、全時教學助理每年每人 89 萬元設算之經費編列上限。倘有超 過前開上限經費部分,請地方政府自 籌支應。
  • 全時教學助理之人事費編列上限為89 萬,是以幾個月編列?
    TFETP 計畫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人事 費以 11 個月編列。
  •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住在學校宿舍,需繳交宿舍費用給學校,能否以人事費之住宿津貼支付?
    是。倘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住學校宿 舍,其宿舍費用由住宿津貼核實支 應。
  • 本國教師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同備課,或是學校人員處理外師生活事項,是否有減授鐘點或超鐘點經費?
    備課係屬教師工作範圍,故本國教師 協同教學並無減授鐘點或超支鐘點 經費;另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外籍英語 教學人員,非本國教師或學校人員, 請學校依需求調整內部分工。
  • 為使本國教師及外師有足夠時間進行共備課程作業,ELTA 是否可以申請減授課經費?
    1. ELTA 是部分工時教學助理,並無 基本授課鐘點;ELTA 依法每週授 課節數上限為 20 節,其中得運用 1-2 節進行備課,回歸依學校跟 ELTA 簽訂之契約內容辦理。 2. 俟 ELTA 計畫核定後,國教署委辦 團隊將另案說明執行細節。
  • ELTA 未補助本國教師鐘點費,倘學校於暑期辦理營隊,本國教師協同教學須支付鐘點費,因此補助經費項目是否可加入協同教師鐘點費?
    1. 審酌學校辦理暑期營隊前,得向學 生收費,爰如有本國教師協同教學 鐘點費需求,應回歸由前開經費支 應;ELTA 係外加補助部分工時教 學助理之鐘點費,不包含在上開費 內。 2. 建議 ELTA 仍以學期中上課時間為 主,目的為長時間穩定營造英語口 說環境。
  • ELTA 可編列膳費 100 元嗎?
    倘有辦理營隊等活動,得依規定編列 膳費;惟於學期間授課部分,僅能編 列鐘點費及往返交通費(以鐘點費 1 節 400 元、往返交通費 1 節 200 元進 行經費編列設算,其中交通費採核實 報支)。
  • ELTA 勞保部分是否可以保 1 個月,或是只能當天加退保?
    經詢勞保局表示,倘能確定 ELTA 每 月授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得比照長 期代課老師(已約定於指定時間內代 課,全月均屬在職狀態)方式辦理, 學校申報整月提繳,並依「勞工保險 8 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 分擔金額表」規定辦理,依月薪總額 所對應級距編列勞保費。
  • 有關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意外險與運送遺體或遺物回母國之費用,兩項皆需列在 16 萬或 15 萬的業務費中嗎?或有需要再另案追加 經費?全時教學助理的每月英語進 修 5,000 元 經費需編列於業務費中,上限仍為 15 萬(16 萬)嗎?
    1. 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投保 30 萬 元之意外事故險為必要編列項目, 倘有運送遺體與遺物之費用採另 案報署追加方式辦理。 2. 全時教學助理每月修習英語教學 證照津貼 5,000 元,其編列於業務 費;另續聘外師之業務費編列上限 為 15 萬,新聘外師之業務費編列 上限為 16 萬。
  • 購置基本生活用品 9,000 元費用,倘為續聘外師,新年度能否再編列?
    編列基本生活用品經費應以初聘外 師為原則,如棉被等;倘續聘之外師 仍有購置基本生活用品之需求等,學 校得敘明特殊原因後編列相關經費。
  • 倘全時教學助理已有 120 小時的TESOL 證書,可編列修習證照津貼每月 5,000 元嗎?
    倘全時教學助理已具有 TESOL 證書, 因其已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 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則學校 毋須編列修習證照津貼每月 5,000 元。
  • 提醒各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簽約時,合約期間跨到每個月,以利每個月都有健保。
    因健保是全月投保,不能逐日投保, 為確保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每個月皆 享有健保,學校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簽訂之合約期間應涵蓋每個月。舉例 說明:合約簽訂期間為 8 月 15 日至 7 月 15 日,合約期間為 12 個月,則外 籍英語教學人員得每個月均享有健 保,其中 11 個月保費由國教署補助, 餘 1 個月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支應。
  • 有關本計畫之合聘學校名單是否可變更,如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互換?
    有關計畫合聘學校名單倘須更動,請各校依程序報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後,另由各地方政府函報本署。
  • 寒暑期營隊是否可因應疫情取消辦理?
    各校辦理英語相關活動及營隊,得依實際辦理需求進行滾動式調整。
  • 計畫核結之成果報告是否有固定格式?TFETP網站可直接上傳相關表單嗎?例如:自評表、評量表、授課表、學習問卷調查等。還是需待公文公告?
    目前成果報告尚無固定格式;TFETP系統刻正開發新功能,讓學校可以上傳表單,俟TFETP系統完成再函知各地方政府。
  • 計畫核結之成果報告是否有固定格式?TFETP 網站可直接上傳相關表單嗎?例如:自評表、評量表、授課表、學習問卷調查等。還是需待公文公告?
    目前成果報告尚無固定格式;TFETP 系統刻正開發新功能,讓學校可以上 傳表單,俟 TFETP 系統完成再函知各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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